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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釋示98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所謂「一曲」之釋意如說明。

一、 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99 年 1 月 29 日服字第 0990000380 號函辦理。
二、 本臺 98 年 12 月 25 日服字第 0980004342 號函釋所謂「一曲」係指「完整的曲目」,亦即演奏時需從頭演出,不得跳段,諒達。
三、 本年度報名作業時,均要求參賽者填報之自選曲目為「完整的曲目」,凡明示樂曲或樂章者即合於規定;但有跳小節者或選擇樂曲或樂章中的段落者,本臺於審查時均要求參賽者修正。
四、 至於比賽演出時,如何演出完整的曲目?何謂從頭演出?因國樂與西樂性質不同,且各樂曲創作時的呈現方式亦不相同,故自選曲是否應演奏伴奏或前奏?是否應依曲譜反覆演奏...等問題,因不涉及本項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4「演出曲目與...自選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之規定,所以參賽者依照自選曲目演出之內容,主要係以忠實表現該音樂的藝術性為考量,評審再依其表現本於專業判斷給予評分。但基於尊重原創及堅持完整的教學理念,對於跳選小節或選擇樂曲、樂章中的段落演出者,均不予鼓勵。
綜上,凡報名時自選曲目中已註明樂曲之樂章者,應依該樂曲之樂章演出,否則依本項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4 之規定,一律不予計分。
主辦單位: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承辦單位: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發布者: 吳朝榮
連絡電話: 02-23880600 #152
公告時間: 2010-02-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0-02-02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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