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本縣參加「9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組及個人組參賽經費,請即掣據報府辦理預撥(非縣立學校請檢具經費原始憑證辦理實付撥款),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一、本府文號:府教社字第 1000034547 號函。
二、依據「9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暨「花蓮縣政府補助所屬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全國性競賽或移地訓練作業要點」辦理。
三、旨揭比賽團體組訂於 100 年 3 月 1 日起於基隆市舉行,個人組訂於 100 年 3 月 15 日起於台北市舉行,請各校留意國立教育廣播電台網站(
http://www.ner.gov.tw/)發布之比賽相關訊息。
四、旨揭補助款,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確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 73 條規定辦理結算驗收程序,並做成驗收結算紀錄。
五、本補助款准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各縣立學校須於 100 年 4 月 30 日前,函送經費結報表及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報府辦理核結(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非縣立學校請於參賽結束後 1 個月內檢具經費原始憑證、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及收款收據辦理實付撥款。
六、隨隊教師及領隊本府給予公假排代,公立中小學代課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案係補助各校參加「9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之相關經費,行程以 3 天 2 夜核計,各校應依附表之行程說明規劃辦理;或有衍生其他活動,應依相關規定報府核辦,其費用由各隊自行負擔。
八、檢附「花蓮縣參加『9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隊補助經費一覽表」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