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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教育部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

1.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3 日臺參字第 1000112237F 號函辦理。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3.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 2001-2011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 2011 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4.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高教司倪鈺琦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84)。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鄧湘蓉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7-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7-14 13:53:00
點閱數: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