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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研習活動參加對象如包含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應同時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利參加教師順利取得研習時數,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5 日臺中(三)字第 1000157875A 號函暨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應申請認可。但下列機關(構)免經申請認可,為當然認可之教師進修機關(構),其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修正施行後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
(二)各級政府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
(三)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捐助或捐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法人。
(四)依教師法成立之各級教師組織已辦理法人登記者。
二、爰各級政府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為當然認可之教師進修機關(構),辦理研習活動參加對象如包含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毋需向本府申請研習時數核發,惟應同時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利參加教師順利取得研習時數。
三、相關登錄事宜,請逕向教育部委託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建置之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inservice.edu.tw ;電話: 07-7172930 轉 3681 )洽詢。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梁依仁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09-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09-06 15:14:00
點閱數: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