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36897

轉知 【轉知】教育部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

壹、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0 月 26 日臺參字第 1000184252F 號函辦理。
貳、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
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或年滿二十歲之國民,並均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 作經驗。
五、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 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 工作經驗。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宜,由教育部會商 各相關發照機關後辦理之。
參、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 2001-2011 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 2011 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肆、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陳玉君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679)。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鄧湘蓉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1-10-2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1-10-28 14:56:00
點閱數: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