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教育部廢止「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1.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1 月 4 日臺參字第 1000188737F 號函辦理。
2.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廢止情形規定,其第 3 款為「法規因有關法規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社會教育法第 14 條授權訂定,為因應國人終身學習需求,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免予審定,該法業於 92 年 1 月 15 日修正第 14 條條文,將本辦法訂定之依據予以刪除。
3.另本辦法因情勢變遷,已不合時宜,且其所依據訂定之法律業已刪除相關規定,本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應廢止之。
4.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社教司林梓惠小姐(聯絡電話: 02-77365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