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請鼓勵所轄志工於本(101)年7月3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1.依據本府 101 年 6 月 28 日府社行字第 1010114898 號函辦理。
2.內政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本( 101 )年 6 月 30 日止,務請詳列年、月、日,以利時數統計。
3.凡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送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 8 月 31 日前函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4.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姓名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