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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參加102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學校請留意計時標準演出時間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如說明〉

依據花蓮縣 102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規定如下: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 1 )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 2 )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 3 )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復原以大會舞監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三)各組演出時間每逾時 30 秒鐘,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 30 秒鐘者,以 30 秒鐘計算。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社教科
發布者: 詹春美
連絡電話: 8462783
傳真號碼: 8462787
公告時間: 2013-11-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11-13 09:47:00
點閱數: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