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中華民國第17屆「志願服務獎章」自本(103)年5月5日起至6月10日止受理推薦,詳如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103 年 4 月 25 日中華志協字第 2250 號函辦理。
二、頒授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本( 103 )年 4 月 30 日止,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頒授對象及頒授標準請參閱頒授要點。
三、推薦日期自本( 103 )年 5 月 5 日起至 6 月 1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 WORD 標楷體橫書繕打一式 10 份(正本 1 份、影本 9 份,請自行影印),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 1 份(按頒授要點第八項第二點規定依序檢齊,免備函),一倂掛號寄送: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40 號 11 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 A4 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 10 份及相關文件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五、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各推薦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方得予以推薦。
六、如需聯絡,請電:( 02 ) 23917766 劉香梅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