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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各校104年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資深優良教師,請於104年2月3日(星期二)前提報本府彙辦,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191517 號函辦理。
二、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年資計算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
三、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初任教師派令或初任核薪通知書、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四、請 貴校於 104 年 2 月 3 日(星期二)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 1 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王春雅科員彙整,說明如下:
(一)先電傳推薦名冊至 spring@hl.gov.tw(主旨為○○國中或國小 104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二)推薦表請以 A3 紙張電腦膳打 (不符合者退件),並請逐級核章以示負責。
(三)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付初審會議紀錄。
五、有關服務屆滿 4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注意事項如下:
(一)除說明四資料外,另請電傳 104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及教師個人照電子檔( JPG 格式、 800k~4MB 、直式 1 張)至 spring@hl.gov.tw(主旨為○○國中或國小 104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並檢送紙本資料各 1 份報府彙辦。
(二)簡介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上下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不足,無法上傳教育部網站。
六、本案如未於 104 年 2 月 3 日(星期二)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教育部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項表格登載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倘所送格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王春雅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7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5-01-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1-06 10:43:00
點閱數: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