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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1.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2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040101501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2.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3.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楊朝勝老師( 02-77365646 )。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詹春美
連絡電話: 8462783
傳真號碼: 8462787
公告時間: 2015-08-1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8-18 10:33:00
點閱數: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