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108年9月17日「財團法人法」法務部簡報,請有關教育基金會下載參閱。
一、依據本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期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二、重申,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請注意本法相關規定並規劃時程調整,倘有需補正事項應於本法施行( 108 年 2 月 1 日)起 1 年內完成補正,以符法制。
三、政府捐助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請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決策之多元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