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95873

極重要 公告 配合交通部訂於111年11月電動自行車新制度實施,請各級學校遵守新制度規範及運用校內相關集會時段向師生宣導與合親職教育座談會、班親會或家長會向家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正確安全使用之交通安全宣導。

 

一、為了確保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訂,電動自行車於 111年 11月起掛牌納管,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並應投保強制車險,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以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而於納管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 2 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3,600 元,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將沒入。

二、年滿 14歲以上始駛可騎乘,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三、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要遵守交通規則,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不可騎乘於人行道與自行車道及遵守機慢車相關道安規範等,違規者亦有相關罰鍰。

四、擅自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增、減或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可處新臺幣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需改回原有規格。

五、發現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及販售資訊,請提供資訊予公路主管機關查處,或電知1955諮詢申訴專線轉予公路主管機關。

主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劉春霞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8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22-10-14 09:20:00
最後修改: 2022-10-14 11:37:22
點閱數: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