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66662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 111 年 8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105359 號函及教育部 111 年 11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154437 號函,調整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其中兼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調整為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以下同) 420 元、國民中學調整為每節 378 元、國民小學調整為每節 336 元,並溯自 111 年 2 月 1 日生效。
三、據上,本署 111 年度補助旨揭計畫內涉有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屬業務費,其基準調整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即可。
四、倘貴局、倘貴局(府)所轄學校已申辦並獲補助,所需差額經費請於核定總經費不變下自行調整支應(如:雜支支應、計畫結餘款等),倘有經費不足得自籌或函報本署追加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