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1 年 12 月 5 日經標二字第 11120008630 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業於 97 年 9 月 17 日經標二字第 09720009780 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如有辦理採購手提燈籠需求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標檢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