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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112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請於112年3月3日(星期五)前,將相關資料傳至te3921@hlc.edu.tw,並依說明將紙本資料一份送至本府教育處辦,逾期不予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5329 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三、依本要點第 2 點規定,每年 7 月 31 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另依第 8 點規定,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由服務學校調查並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 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之附屬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本部國教署核定致贈獎金。
- 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金。
- 縣(巿)立學校及縣(巿)轄區內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縣(巿)政府核定致贈獎金。
四、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各級學校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人數統計表」、「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名冊」及「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各一份,請務必配合辦理。

